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3民初264号
原告:**,男,汉族,住**县。
被告:中电**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新开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7TQ44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住所地:**县新开街**号。
被告: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号君兴大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346946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电**热力有限公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