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2304号之一
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