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4民初2463号
原告:河北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