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金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高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民初28590号
原告:天津金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8117325G。
主要负责人:田树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高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鸿运里1-3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78935496-4。
主要负责人:高杰,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5103-7。
主要负责人:王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雷,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穆瑞玺,男,1982年2月8日,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80306158-7。
主要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鲜萍,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金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高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穆瑞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天津金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天津金丰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宋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