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8883号
原告:安徽新起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9521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273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起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起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起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新起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新起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安徽新起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76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