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起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6909号 原告:***,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身份证号码 342601194909143116。 委托代理人:***,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花巷内许厝埕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67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521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