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6909号
原告:***,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身份证号码
342601194909143116。
委托代理人:***,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花巷内许厝埕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67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521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