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6385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9521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的银行存款838434.78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63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名下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