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9521XD(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1月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网络查询,于2021年3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15205.07元,尚有248591.93元未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0122执20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22执20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