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8830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9521X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肥东县店埠镇店忠路与站南路交口南润和尚品商业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
法定代表人:邵家彬。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但因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较多,情况复杂,现所有涉及案件集中在本院处理中,暂不宜处置上述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2执22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