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执恢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的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万达影城的租金收入20万元并支付申请人,剩余提取的租金收入被烈山区人民法院保全,对于其他房屋的租金收入本院已发出提取裁定。经查询,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在处置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吴 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