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起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2民初6385号 原告: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9521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起点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起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起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8687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51564.78元(以78687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按照LPR公布利率4.15%计算,计算公式:786870*4.35%*215/365+786870*4.15%*351/365=51564.78),以上两项暂共计838434.7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无力偿还货款,便于2019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28770元。后被告累计偿还货款141900元,尚有786870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就剩余货款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望判如所请。 ***辩称,欠款是事实,是我打的欠条按的手印。我是挂靠新起点公司对外接工程,另外我在挂靠期间从原告处购买材料用于工程施工,所欠的款项是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挂靠新起点公司对外承揽工程业务,同时购买新起点公司材料用于工程施工。2019年1月15日,双方结算后,***出具欠条于新起点公司,欠条载:“今欠到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共计玖拾贰万捌仟柒佰柒拾元整。(¥928770元)”。此后,***陆续支付141900元,余欠款项未予支付,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新起点公司与***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新起点公司要求***支付尚欠的贷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尚欠贷款的履行期限未作约定,新起点公司可随时主张,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期限及方式亦未约定,故本院确认新起点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86870元,并自2020年8月26日起以7868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84元,减半收取计6092元,保全费47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淑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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