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盛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盛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凡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盛熙程。
被执行人:苏州凡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惠良。
申请执行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凡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凡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0930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7493元,合计152679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凡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67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