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4194某某与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903民初419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前进工业园奋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然传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然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然传媒公司归还我借款本金7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承担借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事实和理由:中然传媒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6月17日、6月23日两次向我借款计7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中然传媒公司借款后一直未按约支付利息,经我催要,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达成了还款协议,中然传媒公司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不低于10万元,并保证以后每月还款不低于10万元。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中然传媒公司仍未支付利息。我认为中然传媒公司毫无还款诚意,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然传媒公司辩称:**诉称的借款是事实,因我公司的款项也被别人套住了,有几百万元至今没有能收回,故对借**的钱一直未能归还。现我同意与**协商分期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7日、23日,中然传媒公司分别向**借款500000元、200000元,均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按季结算。在中然传媒公司出具借条的当日,**以银行卡卡转账的方式向中然传媒公司支付了两笔借款。嗣后,中然传媒公司未按约给付利息。经**催要,中然传媒公司分两次计给付了51000元利息后,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载明:2015年6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欠利息296300元,本息合计为996300元,扣除中然传媒公司于2016年8月付息31000元及2017年1月付息20000元计51000元,至2017年3月22日中然传媒公司累计欠**借款本息945300元;中然传媒公司承诺在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不低于100000元款项,并保证以后每月还款不低于10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还款期内按实际还款金额比例递减同期本息总额;如中然传媒公司未按此协议进行还款,其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由中然传媒公司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中然传媒公司仍未按约还款。**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付息,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约定借款利息与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3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承担借款利息(已付利息51000元予以扣减)及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2元,减半收取7006元,由被告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帐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管梦芸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