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2民催5号
申请人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前进工业园奋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歆,**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上海五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闽行区闽北路88弄1-17、18-30号第13幢0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0月10日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申请人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票号:1040005228078877,出票日期:2018年9月28日,出票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506,664.72元,收款人: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上海五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报,并出示了该票据,本院亦通知申请人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验票,该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