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440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有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有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灵山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昌,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有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1670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2776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可供执行余额较少,本院未采取冻结措施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本院业已查封,系轮候查封,现正在本院他案中处置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截止2018年8月23日,尚未有财产举报反馈现场查勘本院经上门勘查,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王锡其
审判员  冒巧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彪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1年8月20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