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4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东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8882212K。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洲,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枭,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通江中路367号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9388490G。
诉讼代表人:匡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
上诉人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翔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即美林公司请求晨翔公司返还因超付工程款所产生的不当得利。指令单作为美林公司指令晨翔公司施工的依据,即使缺乏原件,也应当按照指令单内容对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厘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割裂计算同一承揽关系项下的工程量。因此,应当在美林公司和晨翔公司就指令单工程量核算之后一并计算工程款,若有超付工程款再就该部分款项进行退还。一审法院将指令单工程量排除在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之外,属于基本事实未查清,本院依法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2020)苏0411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晨翔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文俊
审 判 员 周韵琪
审 判 员 沈超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 倩
书 记 员 方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