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67号
申请人: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9388490G。
诉讼代表人:匡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
被申请人: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东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8882212K。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本院在审理(2021)苏04民终4663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晨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