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141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鹤溪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