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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初386号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1288号*****创园6#247室。 法定代表人:约瑟夫·君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横林镇横崔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称,2017年8月22日,***公司就其自主研发设计的一款控制开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6日授权公告了该专利,专利号为ZL20173038××××.1,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应***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后对该专利出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涉案专利权利状态稳定,且没有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公司发现凯迪公司有制造、销售、**销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遂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在常州市××路××号的凯迪电器工厂内购买了16件各类控制开关,其中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凯迪公司注册资金七千余万元,生产规模大、经营范围广,其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综上,凯迪公司未经***公司许可或授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销售侵犯***公司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公司专利号ZL20173038××××.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模具;2.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凯迪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公司所诉称的凯迪公司制造、**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亦在常州,与无锡均无关联,故本院应当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