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锐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439号 原告:锐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约瑟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锐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锐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锐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锐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梓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岚 书 记 员  余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