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3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中德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通中德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2017年7月14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通知限葛卫益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截止2017年8月25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陆海滨
审判员卢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