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2462号
原告:***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1号金驹物流园钢贸交易楼B1034-3。
法定代表人:韩友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孝感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魏站社区裕棋新城20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孙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鋆公司)与被告孝感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黄清兰
人民陪审员 滕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