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吉港白鳍豚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3907号
原告:***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梦佳鑫苑7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080126161。
法定代表人:高广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义,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吉港白鳍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奇隆村临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29962853。
法定代表人:柯崖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吉港白鳍豚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庆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