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苏志娟,女,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韩有赞,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苏志娟与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权未到期,暂不适宜执行;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审查上述申请系当事人真实表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02执2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