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144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实习),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建,焦作市武陟县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赤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东北角未来广场一期工程14层A-2号1420。
法定代表人:宋朋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129号。主要负责人:吴树祥,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熙,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1号金驹物流园钢贸交易楼B1034-3。
法定代表人:韩有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赤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赤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河北赤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赤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永庆
人民陪审员 孙江澈
人民陪审员 李海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