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改,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营业场所: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129号。
负责人:张贵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熙,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枝,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波,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军,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金驹物流园钢贸交易楼B1034-3。
法定代表人:韩有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赤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桥**冶金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东北角未来广场**工程****1420。
法定代表人:宋朋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军、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赤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河北赤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手为***投保了两份《保险团体意外险》,该险种性质为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故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及投保份数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二、应进一步查明原审各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如存在违法分包各原审被告之间应如何承担责任。三、住院、住院津贴为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赔偿项目判决将住院津贴转化为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替代赔偿项目没有依据。四、本案同时存在保险合同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重审时应注意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志强
审判员 鲁 明
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龙
书记员曹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