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9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棉布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苑7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之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5555.6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5555.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