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9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棉布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苑7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之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5555.6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5555.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