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952号
原告:**苹,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5队145号。
被告:***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苑7号楼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苹诉被告***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