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00号

原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中审大厦1505、1508、1509、1510号,组织机构代码7230271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诚坤金属材料市场交易办公大楼二层A区016号,组织机构代码60801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建深圳实验中学网架工程,总报价775000元,其中包含主(辅)材料、配件的制作、环氧富锌底漆及中间云漆、运输、安装。另根据被告制作的《深圳实验学校高中部文体馆钢网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第三章显示,被告在设计施工方案时依据一系列国家标准,其中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在被告施工完毕后,原告检测发现被告施工的钢结构网架杆件弯曲,且防腐涂层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因此该工程未能通过合格验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应确保工程合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为此,原告于2012年9月2日发出《联系函》通知被告整改,但被告未履行责任。原告为了双方更好地沟通,进一步证明被告施工的网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告聘请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涉案网架工程防腐涂层厚度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根据《钢网架防腐涂层厚度检测报告》显示,涉案工程的钢网架防腐涂层厚度不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规定,检测不合格。原告另外聘请了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整改,整改费用为250950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整改费用250950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告诉被告赔偿整改费用属于原告恶意虚构的诉讼,原因是被告于2012年8月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给付工程欠款85803元及利息。被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原告的相关银行账户。被告认为原告为逃避支付工程欠款,于是虚构了此起诉讼。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并对原告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建的深圳实验中学网架工程,由被告实施网架专业承包,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土建工程内的网架制作和安装,具体包括:采购材料、加工制作、运输、所有辅材及所有安装、油漆等图纸范围内的内容;所有施工内容的制作安装全部按综合价775000元包干;工程质量为确保工程合格,分部分项验收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标准实施,整改费用由被告承担等内容。该合同附有被告确认的《2511—深圳市实验中学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不含防火涂料及面漆,合计报价776509.63元,其中第14项油漆费列明: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数量96.241吨,单价400元,金额38496.4元。

签订合同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施工,于2012年5月7日施工完毕。9月2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认为被告施工的工程网架几根杆件弯曲变形,防锈漆经检测厚度不够,要求被告在2012年9月10日前派人来维修。被告未派人维修。原告遂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12年10月9日对被告施工的网架工程防腐涂层厚度进行了检测,该中心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检测报告认定,防腐涂层厚度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2012年11月15日,原告(甲方)与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深圳市实验学校高中部钢结构网架防腐层翻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对实验学校文体馆屋面钢网架防腐层翻修,总价款为250950元。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造价计算报价书》子目名称为:氟碳喷涂金属面80μm厚,单位100平方米,工程量22.363,综合单价10105.42元,合价22***91.85元;氟碳喷涂金属面每增减10μm,单位100平方米,工程量22.363,综合单价1344.36元,合价30064.50元。原告陈述,其已经向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付清了款项25095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另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以原告拖欠增加部分工程余款以及利息,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证据:钢结构施工合同、钢网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联系函、钢网架防腐涂层厚度检测报告、钢网架防腐层翻修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造价计算报价书;被告证据: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2)鼓民初字第1278号、屋面网架工程完工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施工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按时向被告付款,被告施工完成的工程应确保质量合格。2012年9月2日,原告发函给被告指出其完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工程经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防腐涂层厚度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被告应对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但被告经原告通知后不予整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赔偿整改费用。原告提供了其与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实验学校高中部钢结构网架防腐层翻修工程施工合同》试图证明整改费用为25095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合同约定的涂层为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而原告与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约定的涂层为氟碳喷涂金属面,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者是同一种类的涂料,并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向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250950元工程款,因此,被告应承担的整改费应参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所附的《2511—深圳市实验中学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标注的油漆费确定,即38496.4元。被告辩称原告虚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8496.4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32元,由原告负担2151元,被告负担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