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

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滨海侨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595号
原告: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双登科工园。
法定代表人:徐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上海市海华永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侨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市民路168号昌兴壹城81幢。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凤山村大园。
法定代表人:韦文标,该公司经理。
原告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侨宏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滨海侨宏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4元,减半收取计70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章爱
人民陪审员  侯美会
人民陪审员  马娅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徐菲妤
书 记 员  魏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