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

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亚龙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姜执字第00714-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科技工业园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双登科技工园32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亚龙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江苏亚龙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价款580000元,返还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机动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分行与江苏亚龙焊接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裁定拍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黄村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321284117005GB00004)及土地上无证建筑物;被执行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均未能执结。
2015年9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和风险告知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执行裁定书以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裁定拍卖的土地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申请人可申请参与分配,因评估、拍卖尚需时日,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恒佳门窗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穆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