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3576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1,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22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12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