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3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费67070元,并承担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1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12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2022年1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神州路××神州路××大名都花园××室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叁年。 4、2022年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建中支行账号62×××19,冻结期限为壹年。2022年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大丰农商银行盐城丰汇支行账号3209820581990000012410,冻结期限为壹年。2022年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海新城支行账号47×××77CNY0,冻结期限为壹年。 5、2022年2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至盐城市××区神州路××大名都花园××室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及人员下落,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2年3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2年3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2022年3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8、2022年4月8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