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19号
原告: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中路**飞驰新天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