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026号 申请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6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珠海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银行存款784260.8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银行存款784260.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441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