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9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2017)苏0116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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