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帼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1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帼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帼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帼华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执1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