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润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9721号
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132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院大塘口**。
法定代表人:孙根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汪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协润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39435505E),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东路****。
法定代表人:任端俊,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4099XW),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iv>
法定代表人:杨子娟,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润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才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星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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