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泗洪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财保247号
申请人: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4099XW,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26-F座。
法定代表人:杨子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7990284XU,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文化城花鸟市场A4-3。
法定代表人:赵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50000元,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泗***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账户:3213240301010000034925、3213240381010000000160、3213240341010000019065,每个账户的冻结金额均为2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史兆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王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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