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8598号
原告:**,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26-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4099XW。
法定代表人:杨子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晓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苏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