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2854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26-F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4099XW。 法定代表人:杨子娟。 原告**与被告南京远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2023年1月31日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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