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855号

起诉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国际慢城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82092324P。

法定代表人:陈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铁军,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杰,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月25日,本院收到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唐山冀东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425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5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将其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的眼科医院的外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起诉人施工。2015年6月29日,经双方验收,一致确认工程质量为优良,工程总价为850万元,并交由被起诉人使用。2015年9月4日,双方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书》,再次确认工程总价为850万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付95%工程款,余款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返还。但至今质保期已经届满,剩余425000元质保金尚未给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未在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嘉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燕

书记员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