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邹雪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国际幔城小镇10栋A区297室。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2020)扬仲调字第16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扬州仲裁委员会(2020)扬仲调字第166号仲裁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邓光扬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