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复20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国际慢城小镇10栋A区297室。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玉林,男,汉族。
复议申请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远景公司)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执异8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泰兴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5日,泰兴法院对远景公司诉周玉林、卢章网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1283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一、周玉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远景公司580052元;二、卢章网对第一项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周玉林追偿;三、驳回远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周玉林、卢章网未自动履行,远景公司向泰兴法院申请执行周玉林,泰兴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1283执2172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玉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9年9月30日裁定终结(2018)苏1283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远景公司向泰兴法院申请称:申请人曾依据(2018)苏1283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申请人发现卢章网已经死亡,而卢章网位于泰兴市根××港村××组的房产被他儿子***继承,故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卢章网于2018年11月4日去世,***系其子。
泰兴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原则,亦即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变更、追加事由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远景公司申请追加卢章网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卢章网系于远景公司申请执行前死亡,故申请人远景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远景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执行人,基于上述事实和规定,请求将***变更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卢章网于2018年11月4日去世,生效的泰兴法院(2018)苏1283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即民事判决判令卢章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其已经去世,卢章网已去世的事实发生在泰兴法院作出该判决前,而非发生在该判决作出后以及申请执行过程中,原审据此裁定驳回远景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对此,远景公司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解决。综上,复议申请人远景公司的申请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所作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执异8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金录
审 判 员 陈海涛
审 判 员 潘贻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静婷
书 记 员 缪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