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监2号
监督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桠溪国际慢城小镇10栋A区29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诉人:***,男,199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系原审被告**网的法定继承人。
申诉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已死亡)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作出(2018)苏1283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申诉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民监[2022]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