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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扬州市申江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恢47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254217-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申江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51237450U,地址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82092324P,地址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和谐三六五日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84394-7,地址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申江纺织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X088070600,地址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申江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和谐三六五日化有限公司、扬州市申江纺织器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139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03执恢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