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民初5435号
申请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与被申请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1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30元,由申请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康 燕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