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8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F)。
法定代表人:乔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月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政,男,1955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王秀琴,女,1956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邓海燕,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朱一中,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朱一平,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陆超,男,199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朱一平、***、陆超金融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永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朱政、王秀琴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东升居委会西环路煤炭公司住宅区2幢2层、2幢3层不动产按现状进行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112200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该不动产按现状进行拍卖,因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变卖无人竞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变卖流拍价5662832元接受该不动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朱政、王秀琴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东升居委会西环路煤炭公司住宅区2幢2层、2幢3层不动产所有的查封和抵押。
二、朱政、王秀琴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东升居委会西环路煤炭公司住宅区2幢2层、2幢3层不动产归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凭本裁定书自行办理相关权证手续,按相关规定,所需税、费、基金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