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F)。
法定代表人:乔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月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政,男,1955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王秀琴,女,1956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邓海燕,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朱一中,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朱一平,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陆超,男,199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朱一平、***、陆超金融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永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不动产按现状进行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776400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该不动产按现状进行拍卖,因第一次拍卖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依法对该不动产以第一次流拍价3343480元下浮20%即2674784元进行第二次拍卖,被买受人王乃伟(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246784元竞得。因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不动产已被拍卖,故本院对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不动产所有的查封及抵押均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不动产所有的查封和抵押。
二、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不动产归买受人王乃伟所有。
三、买受人王乃伟凭本裁定书自行办理相关权证手续,按相关规定,所需税、费、基金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