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8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F)。
法定代表人:乔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月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政,男,1955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王秀琴,女,1956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朱一中,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邓海燕,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朱一平,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陆超,男,199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朱一平、***、陆超金融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万元、利息305716.39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1250万元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朱一平、***对被告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限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朱一平、***届期未能履行上列债务,原告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朱一平、***、陆超以其抵押的房产(具体房产如下:盐城市盐都区原潘黄镇东升居委会西环路西煤炭公司住宅区2幢2层、3层房产、盐城市盐都区原潘黄镇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房产、盐城市区金色家园13幢301室房产、盐城市盐都区原潘黄镇朱庄村三组如意花园19幢1803室房产、盐城市盐都区原潘黄镇朱庄村三组如意花园19幢1801室房产、盐城市盐都区原潘黄镇朱庄村三组如意花园18幢1601室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最高额债权限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34元,由被告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朱一平、***、陆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0年5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苏0903执1128号,在首次执行中,未执行到款项。2021年7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7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东升居委会西环路西煤炭公司住宅区2幢2层、2幢3层的房地产。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苏0903破申9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2021年8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1)苏0903执恢849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东升居委会西环路西煤炭公司住宅区2幢2层、2幢3层的房地产。
四、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不动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拍卖,因第一次拍卖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依法对该不动产以第一次流拍价3343480元下浮20%即2674784元进行第二次拍卖,被买受人王乃伟以人民币3246784元竞得。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东升居委会西环路煤炭公司住宅区2幢2层、2幢3层不动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按现状进行拍卖,因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变卖无人竞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变卖流拍价5662832元接受该不动产。
五、2022年2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2022年3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朱一平、***、陆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朱一平、***、陆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已执行到位8659035.28元和执行费35843元,剩余款项及本案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朱一中、邓海燕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1幢5-6层不动产、被执行人朱政、王秀琴名下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东升居委会西环路煤炭公司住宅区2幢2层、2幢3层不动产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03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波